依總處函釋之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期間內請畢。以聘僱人員亦為性平法適用對象,總處刻正配合性平法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相關規定,在上開給假辦法修正發布前,聘僱人員陪產檢及陪產假請依修正後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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