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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生教組長 - 學務處 | 2025-11-24 | 點閱數: 111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11 月 18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140121938H 號函辦理。

二、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15 條規定及「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第 5 點規定,凡涉及學生受獎懲事件之隱私資料,學校均應採行 必要保密措施,避免陳述書或相關表件因格式設計不當而外 洩學生個人或家庭敏感資訊。

三、復依「家庭教育法」第 15 條規定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 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第 5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於學生發生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時,應即時通知家長或監護 人,並提供適切之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措施,以協助學生行 為改善及保障其受教權益。

四、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已於 108 年 1 月 11 日以臺教國署學 字第 1070164637 號函,重申學校於教學現場使用「陳述書」 與「書面自省」之妥適性與應注意事項,明確界定其性質與 使用時機,學校於調查學生行為事實時,如需請學生陳述, 應以釐清案情為目的,並尊重學生意願,不得預設犯錯立場或因學生拒絕撰寫而推論其違失;若教師基於輔導目的需透 過「書面自省」引導學生反思,亦應避免併同作為獎懲程序 之依據,並以培養學生自我覺察、自我省思與自制能力為原 則;至於事件經過之書寫,應限於事實釐清,不宜含有「自 我檢討」、「犯錯事實」等文字,以維護學生表意權及人格 發展權。

五、經查仍有部分學校為簡化懲處行事程序,因格式和作法致學 生於撰寫過程中間接作為懲罰依據等情事,不僅未確保學生 之權利義務,且與注意事項立法意旨未符,爰請學校應依陳 述書、書面自省及獎懲建議單不同目的與功能,釐清表件之 使用時機:

(一)陳述書:定位為釐清案情而使用,陳述意見係屬兒少表意 權之範疇,陳述內容可包含事實或意見。陳述過程亦有教 導學生如何分別敘述事實(如:人、事、時、地、物)和意 見之功能,爰學校不得強迫學生撰寫陳述書。

(二)書面自省:指教師基於教育專業為引導學生檢討改正所採 取之措施,書面自省書不得公布之。

(三)獎懲建議單:指學校確定學生犯錯事實後,由教師依據學 校校規所填寫之表件,屬學校內部獎懲程序的一環。

(四)不論「陳述書」或「書面自省」,均不應併同作為獎懲建 議單或作為獎懲佐證。

(五)倘特殊教育學生或情節特殊之學生於撰寫陳述書時遇到困 難,學校應提供必要協助,如:讓學生口述由學校協助記 錄、由特教老師或輔導老師陪同以增加學生安全感等,並 應盡速與家長聯擊,以確保學生陳述意見之權利。

六、綜上,關於學校使用「自白書」、「事實陳述書」、「行為 自述書」、「事件經過紀錄表」等相關表件之格式與使用時 機,請學校依前揭規定辦理,以確保學生受教育權、表意權 及人格發展權益。若需透過「書面自省」輔導學生,應以培養其自我覺察、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為原則,不得預設犯錯 立場或因學生拒絕撰寫而推論其違失。

七、另依教育基本法第 15 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4 條及相關法令 規定,學校應提供學生對教師輔導與管教措施提出申訴之救 濟途徑,併此敘明。

八、請學校務必配合並利用教師或學生之相關會議加強宣導,以 保障學生受教育權、表意權及人格發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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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學生事實陳述書規範公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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