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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
之認定範圍,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9 月 19 日臺教社(二)字第 1132403085 號辦
理(如附件)。
二、依家庭教育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及學校
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
育專業研習時數。
三、依教育部 113 年 7 月 23 日及 8 月 29 日會議決議,有關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範圍,包括所有教師及
行政人員(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不含鐘點教師、留
職停薪教師及單純執行庶務行政之工作人員,如:主
(會)計、人事、幹事、工友及廚工等人員。
四、爰上,請各校落實執行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 4
小時專業研習,以提升家庭教育知能,達初級預防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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