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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如說明及附件,符合條件者,請於 3/10 前備妥資料送至學務處體育組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辦理。
二、為鼓勵本市各公私立高中、國中及國小在體育競賽表現優 秀之學生,將預計於 113 年 6 月 1 日(星期六)舉辦表揚活動, 表揚 112 年 5 月 1 日至 113 年 4 月 30 日符合上開要點表揚標準 之學生。
三、本案表揚申請之紙本資料採 2 階段收件,申請期程及注意 事項說明如下: (一)第 1 階段: 1、申請對象: 112 年 5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3 月 31 日止期間符 合表揚標準之學生。 2、收件日期: 113 年 3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3 月 31 日止。 (二)第 2 階段: 1、申請對象: 113 年 4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4 月 30 日止期間符 合表揚標準之學生。 2、收件日期: 113 年 4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5 月 1 日止。 第 2 頁 共 2 頁 四、為利審查及維護申請人權益,將請各校依各階段申請期程 送件,不得跨階段申請。 五、請各校先行初步審核與核章,並將彙整後之申請單、自我 檢核表與相關佐證資料影本(務必蓋與正本相符章及職名章 ),於規定期間內寄送至本局(地址:臺南市南區體育路 10 號)綜合企劃科龔小姐收,逾期將不再受理。 六、檢附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學生自我檢核表、第 1 階段申請表及第 2 階段申請表各 1 份(如附件 1 至 4)。
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23 日南市教社字第 1020846416 號函頒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5 日南市教社字第 1051226288 號函修正 一、為培育各項學藝才能優秀之學生,鼓勵優質學習成果,特訂定本要點,並 定期辦理表揚活動。 二、表揚對象:就讀臺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之學生(含 個人及團體)。 三、表揚標準: (一)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由臺南 市政府教育局或學校認定)。 (二)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 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三)參加各種國手選拔賽(含排名賽),獲得前三名或入選國手者。 (四)各縣市政府或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舉辦並報教育部或體育署核備在案之 全國性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 市以上參賽者。 四、表揚活動:本局將於每年辦理表揚活動,並邀請市長頒發獎品並合影留念。 五、每位學生申請各項競賽,擇一最優成績表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