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5 月 1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062540 號函辦理。 二、請貴校務必向所屬學生及學生家長妥為宣導,以維其權益。 三、學校如有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亦請一併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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