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立九份子國民中小學 112 學年度新生入學作業規範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2 年 3 月 1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120253323 號函核定
由校長、教務處主任、教導處主任、註冊組長、教務組長、教師代表 1 人、家長會長等七人組成。
一、國中部:新生人數招收 4 班,每班 30 人(含身心障礙學生折抵人數),合計招生人數 120 人。
二、國小部:新生人數招收 7 班,每班 29 人(含身心障礙學生折抵人數),合計招生人數 203 人。
安南區 國安、海佃、海南、幸福等 4 里(國小:與海佃國小、大港國小共同學區,國中:與海佃國中、文賢國中共同學區)
順位排序 |
資格說明 |
繳驗證件 |
錄取方式 |
第一順位 |
新生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其中一方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者 |
1.當年度入學通知單 2.載有詳細記事之最新戶口名簿或登記日前一個月內戶籍謄本 3.學生本人遷徙紀錄證明書 4.居住事實證明文件 5.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其中一方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 |
1.依管制順位招生,若該順位額滿,則依設籍日先後排序錄取至額滿為止,未錄取者依序列為備取。 2.若同日設籍人數多於招生所餘名額,則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錄取名單。 3.若戶籍遷出本校學區後再次遷入,將以最後設籍日起算。 4.若戶籍遷徙皆在本校學區內,未遷出學區外,則以最早設籍日起算。 |
第二順位 |
有兄弟姊妹就讀本校國中部或國小部(112 學年度仍就讀本校並設籍於本校學區)之學區新生 |
1.當年度入學通知單 2.載有詳細記事之最新戶口名簿或登記日前一個月內戶籍謄本 3.學生本人遷徙紀錄證明書 4.居住事實證明文件 5.兄弟姊妹之在學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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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順位 |
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須設籍本市) |
1.載有詳細記事之最新戶口名簿或登記日前一個月內戶籍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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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順位 |
設籍本校學區之新生 |
1.當年度入學通知單 2.載有詳細記事之最新戶口名簿或登記日前一個月內戶籍謄本 3.學生本人遷徙紀錄證明書 4.居住事實證明文件 |
※【備註】
1.除入學通知單、戶籍謄本與學生本人遷徙紀錄證明書須繳驗正本外,其餘文件皆請備妥正本及影本 1 份,正本查驗後發還。
2. 居住事實證明文件列舉如下,請備妥下列任一文件:
(1)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直系尊親屬之自有房屋(建物)所有權狀。
(2)經臺南地方法院或臺南市民間公證人登錄名冊之事務所辦理之房屋租賃或借貸公證書。
(3)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4)經學校新生入學審查委員會查證於登記日前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如:該房屋住址近 3 個月之水費、電費、市話、天然氣、寬頻固網、有線電視、房屋稅、房屋火震險之繳納證明正本,不接受電子繳費截圖證明,需由該機構出單紙本做為證明,且該證明之繳納人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直系尊親屬。
3.兄弟姊妹之在學證明書請至教務處索取(可委由學生索取),填寫文件內容並至相關處室進行核章,於新生登記時連同其他文件一併繳交。
一、日期: 112 年 3 月 25 日(星期六)8:00-16:00
112年 3 月 26 日(星期日)8:00-12:00
二、地點:本校活動中心、教務處。(請從九份子大道停車場方向進入)
一、本校為總量管制學校,就讀本校之學生須全戶設籍於本校學區內。全戶係指學生與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直系尊親屬其中任一人居住於同戶籍者。如依第二順位入學者,其同校就讀之兄弟姊妹亦須居住於同戶籍內。
二、招生採登記制,並依入學管制順位招生,若該順位額滿,則依設籍日先後排序錄取至額滿為止,若同日設籍人數多於招生所餘名額,則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錄取名單。
三、登記七個工作日後公告錄取與備取名單,因人數額滿未能錄取之新生,學校應於公告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主動輔導聯繫,並依家長意願改分發至鄰近未實施總量管制之學校就讀,得不受現行學區之限制。
四、依特殊教育法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資優鑑定學生、依藝術教育法或國民體育法設立之特殊才能班學生,及其他法令規定成立專班學生,不受本要點學區限制,惟仍需遵守特殊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前述身心障礙學生之兄弟姊妹得申請至同一學校就讀。
五、依據本市 112學年度資賦優異兒童提早入學鑑定安置計畫規定,家長不得要求至總量管制學校報到入學,若本校國小部未招收額滿,則可招收本類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