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校場地借用係依據「臺南市各級學校校園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辦理,相關規定如有修訂,以最新規定為主。
二、辦理時間:自收到申請書起約 5-7 個工作天,核准後電話通知繳費(場地使用三天前須完成繳費)。
三、檢附場地使用申請書、退還保證金申請書(保證金收據遺失切結書供參)。
四、如有問題惠請逕洽總務處 06-3507779 ,王馨春組長(分機 1142 )、李佳靜幹事(分機 1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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