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 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 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辦理。
二、復參酌監察院糾正案(案號 107 教正 0014),教師體罰行為之 構成認定,應立於「抽象危險」層次論之,意即體罰之成 立,無須在個案上,判斷實際有無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結 果,以符教基法明文之「零體罰」意旨,併予重申。
三、請貴校於 113 年 9 月 10 日(星期二)前完成旨揭事宜,並於完 成後至填報系統第 20632 號填報本案之辦理情形,以落實維 護學生身心安全,避免教育人員因不諳法令致觸法。
四、附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 1「教 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及附表 2「適當之正向管教措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