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語文競賽實施計畫
二、目的:加強本校學生語文教育,培養學習興趣,進而提升語文能力,並培植具潛力之語文競賽儲備選手。
三、主辦單位:教務處。
四、協辦單位:學務處、總務處、輔導室、國小教導處。
五、競賽項目、內容及規定:
項目 |
參加年段 |
項目 |
參加年段 |
項目 |
參加年段 |
國語 說故事 |
一二年級 |
閩南語 說故事 |
三四年級 |
英語 說故事 |
五六七八年級 |
國語 演說 |
五六年級 七八年級 |
情境式 閩南語 演說 |
五六 七八年級 |
英語 朗讀 |
五六年級 |
國語 朗讀 |
三四五六七八年級 |
閩南語 朗讀 |
四五六 七八年級 |
國語 字音字形 |
四五六七 八年級 |
寫字 (書法) |
四五六七八年級 |
作文 |
四五六七 八年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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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競賽評判標準:
(一)說故事:(國語、閩南語、英語)
1.語音(發音、語調、語氣):45 %。
2.內容(見解、結構、詞彙):45 %。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10 %。
4.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 1 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惟誤差在 3 秒之內者,考量按鈴操作,不予扣分。
5.道具不列入評分標準。
(二)演說:(國語、閩南語)
1.語音(發音、語調、語氣):40 %。
2.內容(見解、結構、詞彙):50 %。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10 %。
4.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 1 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惟誤差在 3 秒之內者,考量按鈴操作,不予扣分。
5.凡演說內容相同或雷同者,內容佔分( 50 %%)以零分計算。
(三)朗讀:(國語、閩南語、英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45 %。
2.聲情(語調、語氣):占 45 %。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 %。
(四)字音字形:(國語)
1.一律書寫競賽辦法所規定之字體、字音,每字1分,塗改一律不計分。
2.分數相同者,以正確美觀予以評定名次。
(五)寫字:
1.筆法:50% 。
2.結構與章法:50% 。
3.一律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書寫標準,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均一標準分數3分,未及寫完者,每少寫1字扣均一標準分數2分。
(六)作文:
1.內容與結構:50% 。
2.邏輯與修辭:40% 。
3.字體與標點: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