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有房屋(建物)所有權狀。
(2)其他居住事實證明文件:
a.經臺南地方法院或臺南市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之房屋租賃或借貸公證書,恕不受理其他法院與事務所之公證書。
(公證相關資訊請搜尋關鍵字:民間公證人)。
b.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c.設籍該房屋住址直系親屬之水費、電費、寬頻固網、有線電視,房屋稅、房屋火震險、天然氣費或家用電話費之繳納
證明(補充說明:不接受電子截圖,請向該機構申請紙本正本作為證明)。
★以上(1)~(2)a、b、c地址須與戶口名簿同,且署名之繳納人(或持有人)須為新生之父母、法定代理人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尊親屬)。